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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技师给女孩儿按摩时,激发性欲望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10次自杀,2次离婚,从世界冠军沦为AV女优,她经历了什么?

阅读:3   发布时间:2023-07-06 01:50:27

2022年,湖北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40岁的按摩店老板给一位来店按摩的女孩儿按摩,按摩过程中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中女孩没有反抗、拒绝,却在清醒后选择了报警案件起诉到法院,按摩店老板当庭喊冤:“我没有强奸,她是自愿的!”。

在我们以往的认知中,强奸往往伴随着暴力、强迫、反抗而在这个案例中,二人发生性关系时,男人没有使用暴力,女孩也没有反抗,法院却判决男老板构成强奸罪案件一经报道,就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在认定男老板构成强奸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争议,而法院这样判决的原因是什么呢?。

按摩店老板姓王,案发时已经40岁了王某自小学习不好,父母为了王某以后有稳定的收入,找亲戚借钱为他操办了一家按摩店别看王某学习不行,在按摩技术上却很有一套,来过的顾客对他的手艺都很满意渐渐地,按摩店的生意越来越好,王某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足。

事业上小有成绩后,王某通过相亲认识了自己的妻子,二人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一年以后便登记结婚了婚后,在夫妻俩的共同经营下,按摩店的生意越来越好,夫妻俩还把按摩店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王某成了县城里有名的老板,他的妻子也成了亲戚间羡慕的对象。

广告可御可甜 有颜有料 惩罚整蛊任你选 >>进入直播间与主播亲密互动×案件中被强奸的少女,其实是王某妻子的表妹,名叫小芳(化名),长相清纯秀气,案发时年仅十五岁刚刚高考完的小芳,整日在家里看电视,于是小芳的妈妈就想让小芳到王某的按摩店里打工,也算是学一门技术,免得在家游手好闲。

王某的妻子看到昔日趾高气昂的亲戚,如今却客客气气的有求于自己,心中不免暗自得意为了自己的面子,她很快就说服了王某,让王某好好教教小芳就这样,小芳成为了王某按摩店里的一名学徒一开始,小芳勤恳认真,王某夫妻对她都很满意。

每天晚上十点下班后,王某夫妻俩还会带小芳去吃宵夜,关系十分融洽

直到案发这天,王某的妻子带着孩子回娘家看看,于是下午就离开了按摩店晚上九点多后,王某见店里没什么客人了,便把小芳带到二楼包间里,想要教教小芳按摩的技术来到二楼包间后,王某见小芳穿着紧身牛仔裤,便对她说:“小芳,你穿牛仔裤不容易按摩穴位,去换一身宽松睡衣吧。

”听话的小芳立马就按照王某的要求,换了一身睡衣然后,王某就一边给小芳按摩,一边教她认识穴位和相应的按摩手法单纯的小芳此前从未接触过按摩,在王某轻柔的按摩手法下,她只觉得身体有一种奇异的舒服,意识慢慢变得昏沉起来。

广告美女秀场 真人直播 >>进入直播间与主播亲密互动×王某看着身前青春白净的小芳对他毫无防备,不禁心中起了邪念,趁着小芳意识昏沉,开始改变按摩的位置,看到小芳没有反应,好像没有察觉到一样,他的胆子越来越大,竟然就此和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没过一会,小芳突然惊醒,看到眼前发生的事情,十几岁的小姑娘彻底崩溃了,泪水奔涌而出她赶忙穿好衣服,含泪怒斥王某:“你怎么能这样对我!你是我表姐夫!”王某此时也不知所措,他没有想到小芳的反应这么大,但也开始后悔起来,“小芳,你不要跟你爸妈、表姐说,咱们就当没发生!”。

小芳听到王某说出如此无耻的话,心里也是害怕极了。她慌张的跑下楼,立即用店里的座机电话给自己的爸妈打了电话。

小芳的父母在电话里听到女儿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一边怒骂王某不是人,一边发誓要让王某付出代价,于是毫不犹豫的报了警,并很快赶到了王某的按摩店面对小芳父母的质问和警察的指控,王某还不服气的说;“她自己都有生理反应了,我可没有强奸她,是她自己愿意的!”泪流满面的小芳在一边哭道:“我也不知道自己怎么了......”。

后来,这个案件很快就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有的人认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小芳自己产生了性欲望,而且,在之后性关系发生过程中,小芳也没有做出任何反抗的举动,发生性关系属于你情我愿,可以被视为对发生性关系的同意。

也有的人认为,王某是哄骗小芳换上睡衣,故意用按摩的方式引诱未成年少女产生性欲望,小芳是无力反抗的而王某作为一个成年男子,应该明白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强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律师说法】

未成年少女产生了生理反应,清醒后却愤然报警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究竟是“你情我愿”还是“无力反抗”呢?在这个案件中,有哪些因素可以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呢?一、“性同意”应该怎样理解?小芳产生生理反应,并且没有反抗王某的行为属于“性同意”吗?。

在快餐时代,很多人其实都把“性同意”的范围错误的扩大了,甚至有的人认为,女孩同意男孩进入自己家,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实际上,性同意是指所有参与者之间明确、自愿的性行为合意,双方需要通过语言,或行为表达出明确的意愿。

而小芳作为没有性经验的未成年少女,在王某的按摩下产生反应是不可控制的,她对自己遭遇强奸没有认识,因此没有及时进行反抗,应该认定小芳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不能视为其在意识意愿上的性同意。

二、王某自称误认为小芳同意发生性关系,能否成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事由?答案是,不能从主观上来讲,王某误认为小芳同意发生性关系,并不能否认王某具有强奸的故意王某在与小芳独处时,还要求小芳换上睡衣,从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出发,这是不符合道德要求的。

从客观上来讲,王某在看到小芳产生生理反应时,作为一个成年男子为加以提醒制止,而不是继续按摩,甚至没有询问小芳就趁人之危,与小芳发生性关系,虽然非暴力、非胁迫,但亦属于刑法上强奸罪中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其他手段。

王某误认为小芳同意发生性关系,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认定其构成犯罪的主观动机,更不影响对王某的定罪,因此,不能成为王某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事由。

三、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在法律上有哪些特殊规定呢?王某所犯罪行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奸淫十四周岁以下少女的,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都要认定为强奸若小芳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那不需要讨论小芳产生生理反应是否视为性同意了,王某都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要从严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总的来说,王某作为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不适用缓刑,另外,还可能因被小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赔偿四、王某作为按摩店老板,在为小芳按摩时强奸小芳,这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应当适用从业禁止的情形吗?。

从刑法上来讲,利用职业便利侵犯未成年人是有职业限制的,一般限制于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比如教师、医生王某虽然是在为小芳按摩时实施侵犯的,但按摩技师这一职业不属于能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其受众大多为成年人。

并且,王某的侵犯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是利用职业便利针对不特定人,像小芳这样在按摩时失去意识,且遭遇熟人作案的情况只是个例,职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王某不适用从业禁止五、当我们遇到被性侵的情况时,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定要保留证据发现性侵行为发生后,不管在情绪上有多么大的波动,我们都要明白,事情已经发生了,首先要做的就是保留相关证据,不要洗澡、不要扔掉当时的衣物、不要扔掉性侵者触碰过的物品,完好保留它,直到公安机关完成取证或者在医院完成检查。

人身处于安全状态下,立刻报警。性侵,往往伴随着暴力性伤害,甚至可能危害生命。因此,在脱离危险后,我们必须立刻报警,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最好不要与对方私下联系在很多熟人作案的性侵案件中,加害人往往采用各种方式来解释、恐吓或者其他方式联系受害者,不仅容易降低对方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甚至可能会因为私了事情涉嫌敲诈勒索罪遭遇性侵,受害者除了有权诉诸法律,要求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也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物质上的赔偿,但要注意的是,任何物质赔偿的协商请一定要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

生活中,无论男女、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面临被性侵、猥亵的风险,当遇到这样的事,无需害怕,无需自责,更不要因此放弃生存下去的信念,保护好自己才是最重要的面对坏人,我们应该像小芳一样,勇敢的诉诸于公堂,法律自会严惩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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