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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2   发布时间:2023-06-27 16:20:38

潮新闻客户端 特约评论员 汪江连

6月25日,北京一律所发布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对张姓同学的处理,认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故不再招聘该校毕业生此前,四川大学学生张某因造谣大叔偷拍,在大叔自证清白后仍在网上发表虚假事件和宣泄情绪,最终被川大给予留校和留党察看处分。

笔者认为,该所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情不义,实难通过情理与法律之“门”首先,该所做法难过“法律之门”一则,它是不符合宪法上平等权原则和规定的平等权明确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其具体呈现为平等就业权利,凡属于基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

再则,它不符合劳动与就业法律规范的原则和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反对各种不合理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无差别、不加区分地将一所大学打入另册,意味着不合理地剥夺了这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不做任何实质判断,仅因人家“学源”身份而拒聘,显属不合理、不公正的颟顸之举。

劳动法是社会法,它内含大量公法规范,这些规范本身给用人单位课加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轻则处分,重则处罚律所原本是法律人聚集之地,理应懂法守法,岂可图一时之快,逾越法律的边界其次,该所做法难过“情理之门”。

该所此做法于情理上也极为不妥,甚至显得“蛮横”且不说,该生已经被学校予以处罚,其不当行为业已付出代价,哪怕该生有德性之缺陷,也至多仅对其个人予以“排除禁止”(当然,即便该生有此过往,也不构成歧视就业的理由)。

律所一竿子把四川大学所有的毕业生都扫了进去,这不摆明了是“连坐”吗?现代社会,一个人与一个单位是可适度区分对待的,不应拿“群体”去评价乃至苛责“个体”,更不可因“一人之过”而波及群体的“无辜者”与此同时,在逻辑上该律所的做法和说法也情理不通。

何以见得因张姓同学的行为,川大的处理做法,就得出该校“治学态度不高”,进而得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呢?从“个别”推导出“全部”是不符合形式逻辑,也不符合辩证逻辑的逻辑上站不住的事情,自难得到正向评价。

最后,跳出情理法和该事件本身来看,有人认为,一家律所有自己的招人“原则”,与他人何干?甚至在自媒体时代,想刷点流量、蹭点热点,不可以吗?的确,合法合规地蹭热度、刷流量,公众是予以宽容的然而,该律所的做法却不在此列。

因为它侵蚀了我们社会好不容易形成的法治共识之基石,那就是平等原则与精神在劳动与就业领域的深化与内化尽管我们深知,该律所的通告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其动因与出发点原本未必是“就业歧视”;甚至,不排除该所主任是基于正义感而为。

但须牢记,现代文明的核心精神之一是平等,平等的反面是歧视我们应当时刻警惕那些抽象的“歧视言论与主张”再退一步讲,设若该律所主任仅以个人身份表达自我某种“愤慨”,抑或在内部律师伦理教育中谴责川大以及该生的“不当表现”,都是可以宽容的。

然则,律所是用人单位,其涉及招聘的公告或言论,就都是“单位行为”,都在宪法和劳动法的规范“射程”(涵摄)内,都必须通过宪法上平等权规范尤其是劳动法律之门平等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可具体化的规则,在涉及平等就业和禁止歧视上,任何用人单位概莫能外,不仅行为上要尊奉,言论上也不可背离;作为一家律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更应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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